1、保险公司A拒绝赔付孙某的商业险,因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尚未生效。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向首次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官进一步阐述了“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指出其对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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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豫法阳光消息,投保车险仅数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次日零时起保”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条款向首次投保的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2月13日上午9时,孙某通过微信向A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支付保费,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月14日0时起算。当日下午1时许,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A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为由拒赔商业险。
法院审理指出,保险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延迟了保险生效时间,且系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对于商业三者险,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作了明确说明,并使投保人知悉接受,则该条款不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孙某为初次投保,对保险条款并不熟悉。A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向孙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孙某不产生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进一步阐述了“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指出其对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所不同。
一、对于交强险而言,作为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核心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救。保险公司承保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合同自投保时即时生效。
二、对于商业险而言,保险期间可由双方自行约定。认定“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效力时需综合判断:
对于首次投保等一般投保人,保险公司必须对该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空档期”拒赔。
对于非首次投保、营运车辆等对保险规则较为熟悉的投保人,若其投保时未对生效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约定,条款通常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情。
法官提醒,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生效时间等条款,避免出现保障空档;保险公司则应就相关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知情权。




